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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3修订)

Time:2022年11月18日 Read:168 评论:0 作者:yecm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改善建筑功能,以非粘土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表彰和奖励在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补贴。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提供该产品认定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生产、销售情况统计报表。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耕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予以关闭;对转产或者关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需要使用的,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所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市人民政府可以适时扩大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范围。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砖。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财政投资为主和财政补贴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提倡和鼓励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标签: 南昌市  促进发展  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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