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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4)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
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他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建筑结构检测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选择:
1 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 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 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本标准第3.3.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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