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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Time:2022年11月18日 Read:196 评论:0 作者:zhangjunming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建材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共同组建,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建材局共同领导,接受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经济上独立核算,实行以收抵支,自求平衡。第四条 交易所依照期货交易规则和本规定,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化地组织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产品的现货交易,并逐步开展期货交易。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第六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交易所的单位及其人员、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通过总裁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须报管委会批准。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出修改交易所章程的建议,制定、修改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审查批准接受会员;
(三)决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四)任命交易所总裁;
(五)决定交易所内部的重大事务;
(六)履行管委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十一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五人,非会员理事五人,总裁是当然理事。
会员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派。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第十三条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建材局及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交易所监事会,在管委会领导下,依法对交易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交易中产生的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第十四条 总裁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副总裁等高级职员由总裁聘任。总裁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第三章 会员和出市代表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可从事自营业务和申请从事代理业务。第十八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使用或经营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产品的企业,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和金融单位;
(二)生产型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经营型企业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三)有从事经营建筑材料与建筑相关产品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商业信誉好。第十九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填写《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会员申请表》,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为交易所会员。第二十条 会员平等地享受交易所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履行交易所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交易的会员可委派1~2名经交易所审查并培训合格的出市代表进场交易,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能进场交易。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只能接受本单位的指令进行交易,不得接受其他会员或非会员单位的指令。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其出市代表的资格每年复查一次。第四章 交易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集中交易,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受本规定保护。第二十五条 交易的品种为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的产品。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标签: 交易所  上海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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