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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钓鱼台装饰材料市场龙泽北路14号42路
约40分钟 / 7.9公里
唐山站步行至 唐山站 1乘坐 42路(或 4路), 在 钓鱼台站 下车340米
步行至 钓鱼台装饰材料市场
B. 中山装饰材料市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6路
约40分钟 / 6.3公里
唐山站步行至 唐山站 乘坐 6路, 在 截瘫医院站 下车300米
步行至 中山装饰材料市场
C. 唐山市装饰材料市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同上D. 家居装饰材料市场西电路171
42路 → 61路
约40分钟 / 3.9公里唐山站 乘坐 42路(或 2路, 99路, 45路, 84路, 56路), 在 信息大厦站 下车130米
步行至 西新东楼站
乘坐 61路(或 游3路), 在 果园市场站 下车20米
步行至 家居装饰材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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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承揽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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