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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
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
根据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
广应用条例‣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07
‟
77
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
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
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负责制
定,
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应按照本办法
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
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见附件
2
)
,
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省经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
•湖南省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
第七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预缴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
0.05
元。
第八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原预收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墙体工程核验申请,
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
墙改办
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作为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依据。
墙改办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九条
建筑主体竣工后
30
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
料用量、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墙体工程验收意见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税
务发票等资料,
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办理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单体建筑物新型
墙体材料用量比例,
扣除代征手续费后,
由各级墙改办按月汇总,
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
手续,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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