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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Time:2023年02月05日 Read:336 评论:0 作者:海燕

一、修订背景


原《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项目出资人委托原高建局作为建设管理法人与施工单位间约定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办法。随着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省交通运输厅由建设方转变为监督方,主要职责是监督建立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合法权益,增强公路建设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和履约意识。同时,《办法》适用范围也应扩大至全部公路工程项目。因此,启动原《办法》修订。


二、出台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编制。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在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事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工程材料价差调整。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从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监管角度,突出契约精神,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引导发包方和承包方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进行调整。


首先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范围、原则,定义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基准价格,调差材料等。


其次明确当施工合同期内或每年度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按照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使用量计算值(Vi)加权平均后超过项目工程材料基准价格±10% 时,才可对该工程材料按照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市场价格调整支付价格,且只对超过基准价格±10%的部分进行调整,±10%(含±10%)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合同总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差。


第三对工程材料调差金额计算过程、材料使用量取值、价差调整时间、费用计算内容、调差报告内容等进行规定。


第四明确材料价差费用来源,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因材料价差费用调整导致超概算的,按概算调整规定执行。


五、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辽交造价发〔2018〕212号)同时废止。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开工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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